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5·15政务公开日(第20届)?>?群众关切我来答?>?政策问答
“群众关切我来答”之“公积金贷款及物业费提取”相关政策问答
??

??做客时间
??5月15日 14:00-16:00
??做客专家
??王玉婷?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筹集部做客专家
??高金美?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筹集部做客专家
??郭晓鸣?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营部做客专家
??孔繁雨?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营部做客专家
??李晓芳?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贷部做客专家
??答疑主题
??公积金贷款及物业费提取等政策
??专家答疑直播
??一、办理商转公业务需要符合什么申请条件?
??在辽宁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单位缴存职工,在沈阳市购买自住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二手住房)时办理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须以本人或本人及配偶的名义申请商转公业务。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至少一方是在省直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职工;
??5.原商贷银行同意提前部分(全部)偿还商业贷款;
??6.原商贷近2年内无逾期还款记录;
??7.原商贷所购房屋用途为自住住宅,并且位于沈阳市行政区域内(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纳入“商转公”贷款政策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向省直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
??8.原商贷所购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除原商贷银行外,该房屋无其他抵押权人;
??9.原商贷所购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50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商转公业务;
??10.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1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它条件;
??12.异地缴存职工和现役军人申请“商转公”贷款,不再限制原商贷已偿还年限。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二、商转公业务办理方式都有什么?
??商转公业务办理方式分为“顺位抵押”和“先还后贷”两种:
??1.“顺位抵押”方式目前合作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盛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辽沈银行和交通银行。可选择“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业务。在“顺位抵押”方式下,公积金贷款直接划拨至原商贷银行账户用于提前偿还商业贷款,形成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借款申请人无需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部分。
??2.“先还后贷”方式。原商贷银行不是省直中心商转公合作银行的,仅可选择“先还后贷”方式办理商转公业务。在“先还后贷”方式下,经省直中心预审通过的职工,须自筹资金先结清原商贷,撤销原商贷房屋抵押登记,而后省直中心办理商转公房屋抵押登记,贷款资金划拨至借款人个人账户,该方式只能转为纯公积金贷款。
??三、“顺位抵押”方式办理商转公都有哪些合作银行?
??“顺位抵押”方式目前合作银行包括: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盛京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辽沈银行和交通银行。
??四、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是多少?
??1.职工单方缴存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为90万元。
??2.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并同为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主贷人所占产权比例为50%及以上,贷款最高限额为150万元。
??3.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三人缴存公积金的,并同为所购房屋产权共有人的,主贷人所占产权比例为50%及以上,贷款最高限额为210万元。
??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流动性调节系数目前按1.2执行。
??五、物业费提取的申请条件?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拥有自住住房,且当年未就其他住房消费情形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物业费提取额度?
??按缴存人住房面积分类确定提取额度,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2000元/年;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缴存人本人及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超过3000元/年。
??七、物业费提取的办理要件?
??1.身份证;
??2.《结婚证》(产权人配偶提取的提供);
??3.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4.提取人一类银行储蓄卡(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盛京银行)。
???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188博金宝app_188博金宝体育@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