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5·15政务公开日(第20届)?>?群众关切我来答?>?政策问答
“群众关切我来答”之“税收优惠方面”相关政策问答

??做客时间
??5月15日 9:00-11:00
??做客专家
??郑?威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
??商?叶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二级主任科员
??答疑主题
??重点解读支持科技创新、制造业发展、小微企业纾困等税收优惠政策
??小微企业纾困等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类
??1.小型微利企业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优惠,实际税负为多少?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2027年12月31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综合实际税负低至5%。
??2.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分支机构该如何判定资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内容,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三项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分公司无法单独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需汇总总机构的整体数据统一核算判定。
??3.只有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均可正常享受对应的所得税优惠,企业在季度预缴阶段即可享受红利,年度汇算清缴时再多退少补。
??4.小微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可享受多少比例的加计扣除优惠?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文件规定,截至2027年12月31日,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100%比例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分期摊销。
??二、增值税类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多少可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相关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二)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一日内发生多次应税交易的,按日适用起征点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本条起征点标准。
??2.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相关优惠政策是什么?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享受该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2026年至2027年底期间,小规模纳税人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减按1%征收增值税,同时也可以按照1%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正常缴纳税款。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确定了该项征收率减免的具体规则与执行周期。
??3.小规模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是否有对应的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项目,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均不含增值税)合计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还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目前暂无延续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政策,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三、六税两费类
??1.六税两费减半征收优惠,具体适用于哪些市场主体?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小型微利企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答:可以正常享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一般纳税人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即可适用该优惠;存量企业以上一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作为判定依据,新设立企业可按照从业人数、资产总额提前预判享受。
??3.六税两费减半优惠,能否和其他同类税费减免政策叠加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
??4.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减免?
??答: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小微型困难企业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一、本公告所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小微型企业是指负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法定纳税义务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本公告所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小微型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是指纳税人在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内,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资产损失,减除保险赔款、责任人赔款、财政拨款等款项后的余额,超过其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按税法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调整后的亏损额超过其收入总额的10%(含)。
??本公告所称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
??对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综合税费政策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有什么优惠,额度和执行期限是怎样的?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2027年12月31日前,个体工商户年度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
??2.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对应的利息收入有无增值税免征政策?
??答: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政策延续至2027年底,金融机构向单户授信额度1000万元以内的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征增值税。
??3.小微企业享受各类税费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提前备案,相关资料需留存多久?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征管要求,企业享受税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即享、资料留存备查的模式,无需提前到税务机关备案,相关备查资料需要妥善保存10年。
??4.小微企业因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期申报、缴纳税费,是否有相关宽免政策?
??答: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或是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缓缴期限为三个月,获批后不会产生滞纳金,也不会遭受税务行政处罚。同时符合条件的企业,还可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
??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类
??1. 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有何加计抵减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本公告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具体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2.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七、先进制造业企业同时符合多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可以择优选择适用,但在同一期间不得叠加适用。
??3.先进制造业企业的分支机构能单独进入名单,单独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吗?
??答:分支机构申请享受政策,由总公司一并填报相关信息。在总公司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情况下:
??(一)对于增值税汇总纳税企业,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分支机构销售额及比重,分支机构不单独享受政策,总公司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确定总公司能否享受政策。
??(二)对于非增值税汇总纳税,且分支机构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分别计算销售额及比重,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按照本通知规定,分别确定总公司和分支机构能否享受政策。
??4.制造业一般纳税人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条件?
??答:制造业行业企业可依规享受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既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标准的大中型制造业企业还可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该规则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2022年第17号中予以明确,为制造业企业盘活进项税额资金提供了政策支撑。
??5.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可退吗?
??答:根据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对内资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可享受全额退还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执行时间为2026年至2027年,明确了该项退税政策的适用范围与执行要求。
??6.制造业销售自产设备并安装,增值税如何计税?
??答:制造业企业销售自产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时,应当分别核算设备销售与安装服务的销售额,设备销售适用13%增值税税率,安装服务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范了此类混合经营业务的计税方式。
??7.出口型制造业企业出口退税率有调整吗?
??答: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配件等高端制造品类产品,征退税率保持一致按13%执行,助力外贸制造企业提升出口竞争力,该标准收录于国家税务总局现行出口退税率文库之中。
??8.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如何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 一、自2025年9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起,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
??七、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一)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二)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三)适用本公告第一条第三项政策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完税凭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本条第三项的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七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
??十一、本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
??本公告施行前税务机关已受理但尚未办理完毕的留抵退税申请,仍按原规定办理。
??9.集成电路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17号)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允许集成电路设计、生产、封测、装备、材料企业(以下称集成电路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对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采取清单管理,具体适用条件、管理方式和企业清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
??二、企业所得税类
??1.制造业企业发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规定,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有什么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一、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3. 小型微利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多少?
??答: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畴的制造企业,在2027年12月31日前,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以内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共同明确了该项优惠细则。
??4. 高新技术制造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获评高新技术企业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若同时契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企业可自主选择最优税收优惠,两类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所得税有什么优惠?
??答:作为高端制造业的核心板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有专项所得税减免,结合国发〔2020〕8号等政策文件,根据芯片制程线宽划分梯度优惠,线宽越小可享受越长时间的免税、减半征收政策,大力扶持芯片制造产业发展。
??6.制造业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有税收减免吗?
??答:2026年至2027年底,制造业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失业半年以上等重点群体,可按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费,政策有效期三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5号明确了该项就业扶持税收优惠。
??7.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部分的增值税是不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中规定,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因此,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应当把加计抵减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利润总额,以此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8.如何界定制造业的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制造业的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确定,如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从其规定。制造业的范围按上述规定界定。
??三、六税两费及其他类
??1.制造业小微企业是否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2023至2027年期间,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制造业主体,可减半征收资源税、房产税、城建税等六税两费,有效降低制造企业地方税费负担。
??2.制造业企业享受各类税费优惠需要备案吗?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征管规定,制造业企业享受各类税费优惠无需事前向税务机关备案,采取自行判别、申报即享、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模式,相关留存资料的保存年限为十年。
??3.制造业企业逾期缴税有宽免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内容,经营存在资金压力的制造业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缓缴时长为三个月,获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不予行政处罚,同时企业还可凭借留抵退税政策缓解现金流压力。
??4.先进制造业名单如何确定?
??答:先进制造业企业的认定名单,由各省工信部联合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共同核定,认定需满足制造业营收占比、研发投入、高新资质等硬性条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与工信厅联财函〔2025〕217号划定了具体认定标准。
??5.制造业企业签订印花税的技术咨询合同是指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
??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1.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执行期限?
??答: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产生的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220%进行税前摊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4号对此项优惠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一般非制造、非科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是多少?
??答: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的相关规定,普通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10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00%在税前摊销,该政策持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3.集成电路、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有何倾斜?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44号明确,2023年至2027年底,集成电路与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12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220%完成税前摊销。
??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划定了扣除标准,研发活动配套的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5.处于亏损状态的科技企业,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亏损企业同样可以正常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叠加该政策后形成的亏损可向后结转弥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为5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中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可延长至10年。
??6.科技企业该如何划分研发费用与日常生产经营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与2017年第40号公告要求,企业需对两类费用分开核算,单独设立研发辅助账。对于同时参与研发与生产的人员、共用设备,要按照工时占比等合理方式分摊费用,未完成分摊的部分不得享受加计扣除。
??7.我公司是一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什么时候可以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0号),企业可以自主选择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也可以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自行判断本年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可选择暂按规定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再按照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情况确定是否可以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在10月份预缴申报时,没有把握确定是否能取得入库登记编号,也可以选择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再享受。
??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1.高新技术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
??2.高新技术企业同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叠加享受两项优惠?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的规定,这类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高企15%税率或是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计税,但两项税收优惠政策不可以叠加享用。
??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多久,期满后有什么复审要求?
??答: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企业需要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提交材料参与认定审核。
??4.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该如何计缴税款?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计算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限额时,统一适用15%的优惠税率,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依规进行税额抵免。
??5.目前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是多少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三、增值税相关优惠
??1.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配套相关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财税〔2016〕36号附件3作出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配套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享受优惠前需要先到科技主管部门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2.先进制造业科技企业可享受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什么?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3号规定,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先进制造业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3.科研机构进口科研专用用品,有对应的税收减免政策吗?
??答:财关税〔2026〕7号文件明确,2026年至2030年期间,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机构进口国内无法生产或性能不达标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与消费税。
??四、技术转让与科技成果转化
??1.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哪些企业所得税减免?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列明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所得税,同时财税〔2015〕116号补充规定,居民企业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超出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税收优惠口径中,可享受减免的技术转让包含哪些范畴?
??答:财税〔2010〕111号清晰界定了范围,涵盖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转让行为。
??3.科研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有什么个税优惠?
??答:依据财税〔2018〕58号文件,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与高校发放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研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配套税收优惠
??1.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小微企业,能否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规定,2023年至2027年底,属于小型微利企业范畴的科创企业,可和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一同,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建税、房产税等六税两费。
??2.科技创新企业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是否需要事前备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明确了征管方式,科创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模式,无需提前备案,相关备查资料需要自汇算清缴结束次日起留存10年。
??3.科技型中小企业需要政府部门认定吗?
??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的规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的企业。”
??二、根据《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规定,“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信息库。”
??4.企业该怎样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企业可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自主评价,并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3.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4.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5.科技型企业签订技术开发合同是否有计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188博金宝app_188博金宝体育@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